題:
如果您曾經與申請人有過戀愛關係,您是否應該從招聘委員會中撤回呢?
user73643
2017-05-17 16:57:0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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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一個招聘委員會中,並且發現一位申請人是您曾經有過戀愛關係的人,您是否應該讓自己退縮?

評論不作進一步討論;此對話已[移至聊天](http://chat.stackexchange.com/rooms/59055/discussion-on-question-by-user73643-should-you-recuse-yourself-from-the-hiring-c)。
如果您擔心某些人可能將某行為視為不道德,那麼有些人可能會認為該行為不道德。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最好保持安全。;)如果您擔心自己可能認為它不道德,請*絕對*謹慎使用;無需給自己加重負擔。
這是一個單詞回答肯定會滿足的罕見問題之一。
五 答案:
eykanal
2017-05-17 18:41:4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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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幾乎可以保證您的大學設有合規辦公室。 這是我大學的那張;您會注意到,它有許多指向書面指南的鏈接,以及道德熱線的電話號碼。您的大學可能沒有完全一樣的東西,但是那裡的人的工作就是回答這些類型的問題。充分利用它們。

也就是說,從我完全不了解的角度來看,您的情況聽起來像是利益衝突。如果我處於類似情況,我一定會退縮。

我有點不同意。(儘管沒有明確說明)答案給人的印像是,OP應該堅持其機構的道德準則,而別無其他。如果OP特定的大學沒有其指導方針所涵蓋的這種利益衝突,但是他又轉到另一所大學,並且在新機構中,該指導方針認為這是不道德的,該怎麼辦。OP過去將是*過去不道德的*。我認為,使用您自己的(個人)道德意識*並堅持將其與可能的準則相結合會更好。
@grochmal即使大學詢問類似的問題(除非發生醜聞,否則他們可能不會這樣做),簡單的答案是“我遵循大學的指導方針,並向道德委員會進行了交談。他們確定這與利益。”繼續前進。
@Anoplexian-我承認我在這裡是哲學,但據我所知*道德*是必須由*道德個體*決定的事情。即,這是道德定義的一部分。因此,仍然可以認為“我將道德責任交由我的道德準則和道德委員會負責”仍被認為是不道德的罪魁禍首,因為道德包括*作為個人進行道德決策*。遵循不良的道德規範仍然是不道德的。
@grochmal我不同意追溯適用的道德規則。一些大學的行為準則禁止人們喝咖啡,如果我去那里工作,我應該丟掉博士學位嗎?
@Davidmh-道德是一個特例。倫理學定義的起源來自蘇格拉底,蘇格拉底是*來自個人的定義*來自每個人都能從邪惡中辨別善良的事實。當然,此定義從那時起就走了很長一段路(並且還在不斷發展),但是總的來說,“道德不是可以作為一組規則來固定的東西”。如果可以的話,很久以前我們就會有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您不能僅僅說“遵循規則”而逃避道德。斯巴達人有道德地按照規則殺害畸形的孩子。
我還建議您以某種方式記錄您諮詢道德熱線的記錄,以便備有書面記錄,以防有人試圖說您應該在採取行動之前進行了檢查。
@grochmal我認為這個答案沒有任何意義。相反,它只是說:“如果您不確定,請問。不要只是在互聯網上問隨機的人;請要工作的人代表您的機構回答這些問題。”
@grochmal是道德標準。只要道德守則不是很糟糕,那麼如果每個人都使用相同的代碼,事情就會發揮最佳作用(這與法律對每個人都適用相同的原因類似)。
Nicole Ruggiano
2017-05-17 18:47:1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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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在教職搜索委員會中的經驗,如果我們經歷了招聘過程,管理員將非常不高興,我後來提供了此類信息,因為即使您沒有看到,它也可能被視為利益衝突或裙帶關係。這樣。通過讓其他人知道此信息,您至少會失去什麼,至少要看看您部門的管理員是否認為您應該繼續擔任委員會委員。

還有,誰沒有找到擺脫委員會工作的充分理由?大聲笑。

或者,更具體地講,您的侄子。如果我們可以延伸到其他家庭成員,那為什麼不延伸到朋友的“一個內心圈子”呢?
@David Richerby-裙帶關係的一些定義包括家人和朋友。該人可能被視為朋友。我不知道他們目前的關係。我使用“或”這個詞來包容他人。
@NicoleRuggiano啊,好點。實際上,OED表示,至少從1859年開始,它就一直被用來指代諸如朋友之類的非親戚。評論已刪除。
@Mawg好吧,事實證明,我對朋友有誤,但您的評論沒有任何意義。最初的含義並不真正相關,因為我們正在討論該詞今天的含義(請參閱[詞源謬論](https://en.wikipedia.org/wiki/Etymologic_fallacy))。而且,可以肯定,單詞_could_已經以多種方式發展了,但問題是它實際上是否_did_。在這種情況下,事實證明確實如此,因此我刪除了錯誤的註釋。
不太清楚你在開車。按照今天的意思,我想說裙帶關係是對某人的普遍偏愛。那是正確的嗎?如果是這樣,他似乎確實適用
請注意,衝突不一定是“積極的”。明顯的潛在衝突可能導致察覺到偏愛(前火焰贏得了競爭,並且存在偏愛的感覺),但是相反也可能:前火焰沒有贏得競爭,並且由於先前的關係而聲稱存在偏見。任何一種都可能使學校容易遭受訴訟。
@KeithDavies這是非常正確的,並且存在相同的問題。前任合夥人可能是非常有資格的(或最有資格的),但由於衝突而被忽略了。這可能會導致候選人將來出現問題。政府也可能對此不屑一顧,但我認為大多數教職員工都會超過一名高素質的候選人,這可能會在工作中引起人際問題。
Scott Seidman
2017-05-17 19:46:3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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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可以肯定,您需要從關於那個候選人的任何決定中刪除自己,特別是如果您的互動是最近的,則可能需要從整個過程中刪除自己。 是否可以接受它與它無關,但是如果您的大學希望在狗屎撞到風扇後冒訴訟風險。

您可以簡單地說:“我有一個與其中一位申請人發生衝突,希望將其從該委員會中移除”,那麼衝突的性質就取決於您的業務,或者您可以找到合適的人與之討論衝突的確切性質。我建議一個合規官或監察員,他們將能夠理解敏感的性質。

好建議。我建議使用不分性別的“合規官或監察員”。
我對*一位申請人有衝突。//否則,很好的答案。
該答案的第二段是錯誤的。正如我在回答中所解釋的那樣,至少在某些大學中,大學政策要求搜尋委員會成員披露衝突的性質,並且不能“簡單地說”他們希望被撤消或聲稱衝突的性質是“他們一個人的事”。
為了澄清Dan的評論:您可能需要向_someone(通常是委員會主席或部門負責人)披露您的衝突。幾乎可以肯定,您不必-在公開會議上向整個委員會披露衝突的性質。(至少在我的大學就是這種情況,它的正式政策與Dan的政策相似。)
@JeffE,謝謝,但即使您的澄清版評論也與Scott的回答不一致。
@DanRomik,在英國,緊迫問題可能使您違反1998年的《英國人權法》。在美國,緊迫問題可能使您違反聯邦反歧視法。如果您的委員會成員中有一位告訴您“由於與一位候選人之間的親密關係,我正在退出選拔過程。”,“不,我不是在告訴您哪位候選人,我也不會會告訴你這種關係的本質是什麼。這是個人信息。你必須相信我在告訴你真相。”那麼從法律上講,你最好放開它
@StephanBranczyk好,好的。我對此並不太強烈,大學政策很可能會無意間與某些法律或其他法律發生衝突。因此,是的,如果某人的感覺如此強烈,以至於他們必須保護一些黑暗的秘密,以免受到過去的影響,那麼您建議採取的行動聽起來就很合理。
@DanRomik,謝謝。但這並不一定是個秘密。可能只是我和某人一起逃跑了,我與另一人分享了體液,現在已經結束了,我根本不知道其他人剛開始成為八卦話題時會感覺如何在某個地方。此外,一些工作場所確實不喜歡工作中的(現在或過去)關係。出於充分的原因,它們可以成為利益衝突的持續根源。但是同時,如果我在選拔過程中退縮,我也不想因為這個而對候選人進行懲罰。
而且,如果我確實自願退出了選拔過程,那麼您也應該相信,如果出現另一種潛在的利益衝突,我將繼續使自己退縮。但是我確實知道自己的權利,所以不要指望我提供比我認為對我的工作職能必要的信息更多的信息。當然,您可能不相信我的判斷,這很好。這是我的默認設置,是否為秘密。之後,唯一的選擇就是與我的律師交談,我可以向您保證,我自己的律師將比我更不願意分享私人信息。
Dan Romik
2017-05-17 20:57:2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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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大學要求搜索委員會的成員披露與評估求職者有關的任何潛在利益衝突。 公開表附有標題為“關於招聘委員會利益衝突的理想原則和準則”的解釋性文本,其中特別指出(我加強調):

可能會對招募委員會成員造成實際或感知利益衝突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對當前或以前的學生,博士後,受訓者,合著者,在業務或專業實踐中密切合作者或合作夥伴。 其他情況可能涉及對與過去或曾經有過,與教職員工有重大個人關係的候選人進行正面或負面的審查,這可能會影響該教師客觀參與的能力

文檔繼續列出了處理潛在衝突的選項:

根據關係的性質,並根據與招聘委員會主席的討論,該教職人員可以:

  1. 自願讓他或她退出招聘委員會或參加招聘會。審查和selection選過程;

  2. 自願拒絕他或她對可能存在實際或感知利益衝突的特定候選人進行討論和/或投票;

  3. 繼續在委員會和審核/ select選程序中服務ss,但要充分披露與委員會的關係;如果候選人在候選名單中,則應與部門充分披露;

  4. ol>

因此,至少在您描述的情況下,您肯定需要報告與您的部門主席和委員會其他成員的過去關係。鑑於這種關係的性質,我希望您也被要求撤回對特定候選人的任何討論,並可能完全撤回委員會成員。

根據我大學的具體政策,但該政策是基於美國目前接受的法律和道德規範,我希望該規範也適用於美國的任何主要大學。我還懷疑這些規範在任何西方國家都會大不相同。

很抱歉,這是一個愚蠢的問題:如果教師拒絕了他或她自己,那他為什麼還需要“報告過去戀愛的事實”?我本以為撤回應使其無關緊要。
我認為該教職員工可以選擇在不透露原因的情況下開始嘗試退縮(根據[Scott Seidman的回答](https://academia.stackexchange.com/a/89643/62187));或者他們可以選擇披露並查看建議的行動方案,而事實證明這可能是無效的。也許這取決於他們希望決定如何。
-1
我能想到的第二個原因是,如果委員會成員在沒有提供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撤回他/她自己,則有可能引起其他委員會成員對迴避的未公開秘密原因的懷疑,這可能會掩蓋其判斷力並阻止對候選人的客觀評估。因此,再次以透明性為名,並確保不發生任何不良情況,披露是最佳解決方案。順便說一句,我認為您的問題是一個非常聰明的問題,答案遠非顯而易見,當然也不是一個愚蠢的問題。
作為我鏈接到的文件,@GregMartin指出,我大學的政策_requires_披露了潛在的利益衝突,因此,您認為“教師可以選擇在不透露原因的情況下最初進行自我迴避”的假設是不正確的,至少在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甚至在絕大多數美國類似機構中。
實際上,看起來您必須公開一個PCOI,但是看起來您並不需要證明它是什麼。
您的表格是給委員會主席的,沒有說成員發生衝突的原因,只是存在潛在衝突的事實。實際上,如果我被問到原因,我可能會拒絕回答,除非仔細閱讀我的教職員工手冊建議我必須這樣做。請注意,表格不是您的僱用合同,而是您的手冊描述了與您的工作相關的條件和規定。
Stilez
2017-05-19 18:19:3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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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毫無疑問的。被視為以一種毫無疑問地正直行事的方式帶來的好處,將遠遠超過代表您的雇主做出職業決定並為您過去的浪漫之火擔任委員會委員的可能為零的好處。我看不到將自己置於那種狀況會帶來任何好處,也沒有看到為了避免衝突而引起的大量尊重。毫無疑問地迴避,理由是“與候選人沒有工作往來的社會友誼”或類似原因(您無需提供詳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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