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購買的文章存在重大缺陷(即使主要結果或主要結論無效的文章),是否可以從出版商處退款?假設該文章是通過主要學術刊物的付費專欄之一購買的。
如果我購買的文章存在重大缺陷(即使主要結果或主要結論無效的文章),是否可以從出版商處退款?假設該文章是通過主要學術刊物的付費專欄之一購買的。
您當然可以要求一個-只需發送電子郵件即可。
因此,只要您不希望自己的錢能收回,就可以在下午的時候照亮出版商的辦公室,他們會一直在咯咯笑。沒事的。支付費用後,您便獲得了閱讀該文章的權利。只要提供了訪問權限,發布者就可以滿足他們的要求。同行評審並不保證正確性。它是第一級的垃圾過濾器。
除了獲得所付款項之外,您還可以獲得額外的獎勵,現在您可以獲得一份新論文,可以寫,實際上已經寫好了;分解購買的紙張的論點的紙張。慷慨的是,發布商不需要您為此獎金支付額外費用-您可以免費獲得它。
您可以要求任何東西,但不會獲得退款。
泰勒·艾里姆杜桑·弗朗西斯(Taylor & Francis)的一個例子:
其中的內容本網站按“原樣”提供,沒有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
Taylor & Francis Group Ltd對內容的使用或使用結果不做任何保證或任何陳述。
另外一個合理的建議:
如果您不同意,請在本網站中查看其正確性,準確性,可靠性或其他方面。這些條款,請不要使用本網站。
更一般而言,您為該文章支付的錢嚴格用於其發表,導致“重大缺陷”的實際研究已付清通過其他渠道,您幾乎不可能直接受到影響。對文章內容提出原始主張並對此承擔責任的人是作者,而不是您向其付費的發布者。
如果您目睹給定期刊的接收標準一直很低,請確保通知您所在機構的圖書館,如果他們收到足夠多的類似投訴,他們可能會考慮辭職。
遺憾的是,偶爾有20美元會被您浪費在該文章上(我敢肯定,這純粹是虛構的,有很多不用付費就可以得到訂閱期刊內容的方法。有10名不道德的學者,他們用您3000美元的稅金在開放獲取期刊中發布了完整的垃圾。在這裡,退款的觀點不存在。
發布者不保證該文章沒有重大缺陷。的確,就他們所知,您首先要求訪問該文章的原因是反駁它。還是檢查其他人對此的批評。
還要考慮有多少篇文章是錯誤的,但具有重大歷史意義。一個令人印象深刻的例子是愛因斯坦在1915年11月之前發表的論文,其中包含他關於廣義相對論的“正在進行中的工作”,其中包括一些公然有缺陷的思想。
所以不,我不相信您有權退款。您當然沒有法律依據,但我也不相信您也有道德依據。
我可以想像一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有資格獲得退款:有爭議的文章基於欺詐性研究,而出版商也參與了欺詐(例如,即使明確證明了該論文代表欺詐性研究,該論文仍需收費)。可敬的出版商撤回此類論文。其他出版商...嗯,祝他們好運。
在某些情況下,我認為即使不是合法的,您也可能有很強的道德主張:如果收回紙張,毫無疑問您應該能夠獲得退款。
附錄:一個相反的論點:科學的最新需求是出版商撤回論文的任何進一步抑制措施。對於整個企業來說,使一些讀者受到欺騙可能比在文章中保留欺詐性和不可信論文更好。
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會要求退款的原因很窄:首先,如果下載/手稿某種程度上受到損壞或格式錯誤,例如頁面丟失或以某種方式“損壞”;其次,如果您用來做出購買決定的原則所描述的東西與交付的紙張根本不同;
“不正確”或“假”與“欺詐”不同。
要成功申請退款,要么出版商必須慷慨大方,要么他們必須得出結論,這符合他們的最大利益。我對此表示懷疑,因為學術出版商通常都不會受到負面宣傳,因此訴諸威脅性的“公共色相和哭泣”會說服他們。法律壓力可能是更強大的動力,我認為有兩個基礎。一種可能是欺詐,在這種情況下,出版商有意識地將虛假陳述視為事實。建立欺詐行為將具有挑戰性。第二種是通過對適銷性的保證(在美國法律中,《統一商業法》第2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Taylor & Francis(按照每個知名軟件生產商的介紹),出版物按原樣提供,在這種情況下,您別無選擇。任何不帶免責聲明的產品均具有保證,即如果賣方知道(或應該知道)該物品用於特定目的,則該物品適合該目的。這就是為什麼如果一家公司出於某種目的而出售適合其目的的東西,則可以起訴該公司進行過失賠償。
為了製造任何帶有威脅的商品,以破壞對適銷性的默示保證,幾乎肯定會不得不尋求願意幫助您解決此事的律師的幫助。您必須客觀確定的兩件事是:該文章具有已知的目的,而該文章實際上不適合該目的。我不認為您必須確定發布者已經意識到缺陷(我想對此更加自信,但這就是律師的職責)。
如果您僅通過電子郵件向他們索要退款,他們可能會說他們不做任何保證。但是,如果您的律師使用適當的語言,他們可能會回答說他們有陳述的原樣政策(您很不走運),或者,他們無法得知所提到的目的或文章實際上適合該目的。由於法律並未定義“可商購性”,因此法院通常會將有爭議的商品與同類商品進行比較。原因是,沒有一種產品可以絕對無瑕疵,並且基於適銷性的聲明必須證明該產品存在嚴重缺陷,而不僅僅是令人滿意。
總而言之,您實際上並未購買“文章”,您購買了以特定方式複製文章的許可證,因此,目前尚不清楚UCC第2條是否適用。
如果您只是想找回您的錢,那恐怕是不值得的。
但是,樹立這樣的先例是很好的:要求退款並最終起訴一個懶惰的出版商,後者可能會花費更多的電話費用。不必在同行評審過程中引入適當的審查水平,而是要求作者發表一些偽造的論文,然後要求讀者對其進行訪問。我不知道這樣的案件能否勝訴(我想這取決於司法管轄區)。這個問題只會增加一個更大的問題,即學術出版商和學術界之間的關係非常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