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注意到許多情況下,研究人員會將他們的配偶作為論文的共同作者。這在配偶雙方都在同一領域的情況下很常見。配偶之間的有效合作是可能的(並且存在)。
這個問題並不是要攻擊學術界的配偶合作。簡而言之,這只是一個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示例(相同的問題可以放在親子和父母與兄弟姐妹之間的合作情況中,而沒有明顯的差異)。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有人會劃界線嗎?是什麼阻止他們在寫的每張紙上互相擺放,從而有效地使他們的學術成果“翻倍”?無論我們是否喜歡,出版指標都用於獎學金,助學金,獎項和學術界的許多其他情況。為了保持客觀性,要求維護作者身份的完整性。當PI選擇作者身份時,他們不僅要對自己負責,而且還要對自己團隊中的人以及他們的部門和機構負責。
配偶(和其他家族關係)的情況在某種程度上是獨特的,與兩個常規合作的PI相比,共同作者貢獻的障礙要容易得多。在評估重要他人的貢獻時,它們不僅經常更容易用於協作,還存在潛意識偏見的可能性。這樣的系統也更有可能被使用。例如,如果由於輕微的偏見而將本來可以在致謝中被認可的貢獻替換為共同作者,是否會出現這種可能性?
問題不在於配偶,家庭成員或任何其他人在做出有效貢獻後是否應被允許為共同作者。問題在於,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公正地做出有效貢獻的判斷而不會引起利益衝突。意識到這一點,仍然做出該決定是否合乎道德?有沒有辦法在沒有完全撤消的情況下保持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