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為避免法律糾紛,在商業世界中,推薦信寫得非常簡潔。學者如何擺脫這種情況?
Nate Eldredge
2014-08-21 07:22:0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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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世界中,似乎似乎已經公認,給前僱員的推薦信應該非常簡潔。他們應該確認該僱員在那兒工作,而基本上沒有其他事情:

標準原因是,如果這封信中包含不利的內容,而該僱員被拒絕接受以後的工作,他們可能會起訴前公司以誹謗為由,聲稱這種不利的表述是謊言,損害了他們的職業生涯。法律訴訟(推理是這樣,即使公司獲勝,訴訟也可能會非常昂貴),該公司告訴其經理寫沒有內容的信件,這樣他們就沒有機會包含任何可起訴的內容。

有關Workplace Stack Exchange的問題,是否有任何證據e,為前僱員提供參考資料具有固有的風險嗎?學術界通常會使用詳細且內容豐富的推薦信。它們通常會花很多頁,並且包含有關候選人歷史和機構活動的具體信息,以及作者對候選人的主觀評估(應該是誠實的)。優勢,劣勢和潛力。這不僅是普遍的,而且是有效的強制性的。上述最低限度的推薦信將立即將候選人的申請委託給最近的廢紙bas。

這似乎只是使公司法律顧問感到恐懼的一種事情,但我們每天都在做。我的學術雇主從來沒有告訴過我不要這樣做。因此,我不能說我曾經收到過任何有關撰寫建議的官方指導。學術界似乎沒有人擔心寫一封信可能會被認為不利於信會導致法律後果。 那麼我們如何擺脫它呢?

大學在法律上是否受到不同對待,​​使它們更不容易受到此類威脅的影響?還是他們願意提供有關其前生/僱員的實際信息,從而為了使世界變得更美好而願意承擔法律風險?還是每個人都不知道麻煩的風險?還是有我沒想到的東西?

為了防止一些異議:我知道學者們通常只寫積極的信件,如果沒有好話可拒絕寫,但這就是在企業界顯然還不夠。無論如何,候選人常常以微弱的稱讚而受到譴責。另外,我知道我們會以保密的方式發送信件,但前提是不會向候選人展示信件,有時這是通過讓候選人簽署棄權書來支持的,但是我必須相信候選人是有足夠決心和訴訟的人

(我知道這個問題聽上去很誇張,但是我是認真地問這個問題,希望從答案中吸取教訓。我的背景是美國,但是如果情況大不相同,其他地方,那也會很有趣。)

...然後律師醒來了一個千載難逢的新機會。
@MadJack:不,他們不這樣做,因為學生通常會放棄訪問信件的權利,因此沒有權利對其內容提起訴訟。
@MadJack:``我做了什麼?親愛的耶穌,我做了什麼?``
令我感到驚訝的是,這種情況在商業中如此。您所描述的做法除了確認候選人實際上在當地工作(似乎已經通過致電而確認)之外似乎沒有任何作用。也許學術界是一個較小的世界,而這樣的惡作劇對一個人的名譽造成的損失太高了?抑或是研究生如此沉迷,缺乏品格,以至於他們不會夢想與有能力的法律團隊抗衡大型機構?
信息點:大學是否對非學術人員採用通常的業務規則?如果是這樣,那幾乎可以排除法律上的無知作為解釋。
您可能想要添加特定於國家/地區的標籤。例如,在德國,員工擁有[法律](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gewo/__109.html)[右](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 /bgb/__630.html)到“合格的參考信”,其中包含有關工作質量和行為的信息。
@arne.b:“其中包含有關質量的信息” –不幸的是,該信的作者和讀者可能會在不斷變化的代碼中使用不同的代碼(例如,德語等價的“員工總體上滿足了我們的期望”。)通常意味著員工完全失敗了,這只是時間問題,直到這些信件變得完全沒用。
@SteveJessop:很好的問題。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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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到的是@shane:。但是,我的印像是,如果業務經理被要求對前僱員的工作質量提出專家意見,它將拒絕這樣做,所以我想了解為什麼學者願意這樣做。不過,有些答案表明我的印象可能是錯誤的。
值得一提的是,該站點提供有關如何為員工編寫LOR的建議的網站似乎提倡寫詳細信。 http://career-advice.monster.com/resumes-cover-letters/cover-letter-samples/sample-letter-of-recommendation/article.aspx
FWIW,銀行業同樣擔心的是,給候選人提供良好的參考,而該候選人後來在新工作中表現不佳,可能會使裁判及其公司對新雇主承擔責任。任何索賠都可以由他們從先前公司中未披露的業績不佳或其他問題中挖掘出來的證據或參考文獻中虛假的索賠來證明。
七 答案:
Anonymous Mathematician
2014-08-21 19:34:1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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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印像是,差異主要是文化上的。美國學術界已經形成了一種依靠書面推薦信的文化,並且這種做法具有很多固有的穩定性。考慮起訴的人知道,可疑的訴訟將永久性地破壞他們的職業,而這在商業世界中不一定會發生。 (一方面,學術界是一個小得多,聯繫更緊密,在哲學上更加團結的團體。)如果學生或求職者輕率地起訴,那麼定居也許會更便宜,但大學不會這樣做:證明要比省錢更重要。 (相比之下,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不太可能為捍衛自己的原則而進行不必要的支出。)大學律師知道,如果他們勸告教師不要寫信或要求寫信,那麼每個人都會無視他們,這只會損害大學的聲譽。 。不論法律背景如何,這種文化都有自己的生命。關鍵字是“學術上的尊重”,據我所知,這是一種理論,即學術判決不受法律審查,因為法院甚至沒有能力評估這些判決。 (當然,我不是律師,所以我至少可能忽略了一些微妙之處。)您可以出於歧視之類的理由提起訴訟,但您無法成功提起真誠努力判斷您的學業表現或潛力的人以您認為他們判斷為錯誤為由。

學術上的尊重學說是基於許多先例的,但是有些爭議。例如,人們爭辯說,這樣做很容易擺脫歧視(因為這使法院不願審查證據),並且許多非學術性的判決同樣難以評估,但沒有保護它們的特殊原則從法院審查。參見 Moss的這篇文章,以回顧先例並反對學術尊重。

視情況而定,還可能存在其他法律問題。例如,根據某人對您發表的學術著作的評價來起訴某人誹謗要困難得多。特別是,您必須證明實際惡意,因為出版該作品使您為此而成為公眾人物。換句話說,僅僅證明評估是錯誤的還不夠。相反,您必須證明他們知道這是錯誤的,或者至少是魯re地無視事實。 (例如,參見 Posner的絕妙觀點關於稱某人為曲柄是否具有誹謗性。)我認為這比學術上的尊重更為明確和明確,但與未發表的作品無關或其他推薦信內容。

回到文化主題,也值得考慮心理因素。如果我經營一家公司,那麼我的前僱員可能會在與我的利益無關的競爭對手,合作夥伴或公司申請工作。在這些可能性中,與我積極合作的合作夥伴公司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一般的情況是,我不會在意新雇主,或者會主動對他們懷有惡意。如果律師告訴我最好不要說什麼,那麼除了訴訟的可能性外,我可能會抓住這個藉口。相比之下,學術界是一個我們都是夥伴的世界,感覺截然不同。當然,大學之間確實會在某些方面相互競爭,但是與大多數營利性公司之間的合作和感覺相比,大學要好得多。毫不奇怪的是,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中發展出了截然不同的規範和實踐。

“考慮起訴的人知道,可疑的訴訟將永久性地破壞其職業生涯”法院難道不會將其解釋為加劇因素嗎? “不僅剝奪了我的客戶,使他無法在Awesome大學工作,而且,您和您的所有夥伴都試圖通過這場訴訟為他辯護,以懲罰他。這聽起來像黑手黨,不是嗎? ?
@DavidRicherby:是的,有組織地進行報復的嘗試將是不好的,但我認為後果將自行顯現(假設沒有充分的理由提起訴訟)。假設愛麗絲(Alice)為鮑勃(Bob)的博士後申請寫了一封信,該信具有支持性,但沒有鮑勃(Bob)希望的那樣光彩奪目,而鮑勃(Bob)收到這封信並起訴誹謗。訴訟將引起很多關注,沒有人相信他起訴後給他寫的任何信。那將是就業的巨大障礙,而且還有誰想要一個傾向於提起輕率訴訟的終身任職的同事?
@AnonymousMathematician誹謗-已發布的虛假陳述,會損害個人聲譽;書面誹謗。鮑勃是否不必證明愛麗絲的支持信中的某些內容是錯誤的?愛麗絲寫道,鮑勃可以同時走路和嚼口香糖。鮑勃的律師會證明不是。這真的是鮑勃想要的嗎?
@emory:假設Alice寫了這樣的話:“ Bob是一位非常有前途的研究員;他比Carl還要強大,可以與Dave相提並論,儘管還不及Eve在Bob的職業生涯中那樣成就”,而Bob認為這封信應該使他遙遙領先在所有這些人中。他可能會嘗試通過計數論文或引用來證明自己的案情。當然,這實際上並不能證明任何事情,採用這種方法將是一個愚蠢的決定,但是可以想像有人嘗試。
更重要的是,有人可能*正確**這封信是誹謗性的。這是*特別*希望避免的情況。在學術界,即使原告勝訴,其職業也會受到損害。那就是開始看起來像球拍的時候,但是很難證明職業是否僅以未來的潛在雇主的形式受到傷害,就想:推薦信是真實的,並且某種程度上有足夠的律師說服法院同意。”
至於正面的言論可能是誹謗性的:你可以用微弱的讚美來詛咒。 “湯姆·布雷迪(Tom Brady)絕對是四分衛,在美國橄欖球聯盟(NFL)首發球員中排名前75%,並且對動物友善”。 Jamarcus Russell會為此而咬一口。但是對於布雷迪來說,這可能被認為是直率錯誤(他勝於適當),或者給出故意或過失的錯誤暗示,即使在事實上是正確的情況下也存在(明顯的暗示他不在前25%之內)。
BrianH
2014-08-21 20:44:2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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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裡有一個非常合理的誤解-用作“參考”和“推薦信”的“就業證明”有所不同。這些都有其共同的用途,但是處理方式卻非常非常不同。

就業證明(現在或過去)

可能與之相關的:艾倫·里普利(Ellen Ripley) 2137年6月至2139年9月由Weyland-Yutani公司僱用。經理C. Burke簽名。”

這是對請求的正確且普遍接受的回應的完美示例。此類工作證明適用於多種情況,包括:

  • 向雇主證明您的工作/職業經歷
  • 驗證您的工作到政府機構或公司(例如保險,銀行,國家福利等)
  • 有資格享受公司折扣/會員安排(手機,計算機,信用合作社等)

這根本不應該被解釋為推薦信-它不是一個推薦信!

在某些情況下,需要更多信息,例如:

  • 該僱員是否有資格被重新僱用在公司中
  • 僱傭關係如何結束-他們被解僱,辭職,解雇了嗎?
  • 工資核實(這不是最常見的做法,但並非聞所未聞,更多通常由銀行和政府機構要求)

作為參考

在準雇主可能希望的情況下,可能會要求雇主或經理作為參考親自與他們通話和交談,並詢問他們各種問題。提出什麼問題以及採取任何法律行動的可能性取決於所說的內容,文檔和後果。大多數法律訴訟都圍繞誹謗或誹謗的主張。請注意,在美國,您可以選擇自己的參考資料來提供給將來的/潛在的雇主。

有時這是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請求的,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只將其視為對工作請求的確認而已。但是,有時這比單純的驗證更為重要-它取決於職位,行業,招聘人員等。

推薦信

在行業中,真正的推薦信功能與其在學術界的治療方式更為接近。有資格對員工進行嚴格評估的人員(幾乎完全由員工要求)提供此類信函。幾乎總是需要直屬上司,經理,部門或與員工有密切工作關係的主管來提出這一要求。

所有相同的規則都適用。這些在行業中不那麼普遍,也許至少部分原因是因為它們罕見且出乎意料,而且由於主動提出的意見往往比學術界更容易被輕視和不信任。但是,它們仍然可以派上用場。

就我所知,對侵權行為的恐懼實際上並沒有那麼重要,因為建議信完全是積極的。我不知道有任何一家公司起訴另一家公司的情況,因為“您說這個人很棒,原來他沒用!”

並且員工不能非常成功地起訴雇主對他們說些好話;美國可能因訴訟而享有盛譽,但這太荒謬了(我敢肯定,這從未發生過,但顯然很輕浮,非常罕見)。

幾個異議:我知道學者們通常只寫正面的信,而如果他們沒什麼好說的話就拒絕寫,但是顯然在企業界還不夠。無論如何,候選人常常以微弱的讚譽而受詛咒。

實際上,在企業界,這幾乎就是發生的一切。如果雇主不想提供真正的推薦,他們只是提供就業證明。

我已經讓招聘人員聯繫我以前的/現任老闆(我事先與他們進行了交談,以確保他們能夠提供有用的參考,而不僅僅是提供就業證明),並且招聘人員告訴我這樣的接觸是非常積極的。 “他們真的給了您熱情洋溢的評價!”

如果對您有好的評價,大多數優秀的企業老闆都會樂於說出好話,並且會接受您的任何要求以分享他們的見解。如果他們被要求提供參考並且他們對您不太了解或不滿意您,那麼他們可能只會說不多-除非他們討厭您,在這種情況下,您真的不應該擁有您為他們提供了參考!

學術界如何做到這一點?

這確實像企業界那樣:他們認識到誹謗和誹謗實際上是非法的,因此避免避免說負面的話,甚至可能出現。他們還意識到,對別人說不好的話也會對您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如果您沒話要說,就什麼都不要說。”

是的,您可以因微弱的讚美而受到譴責。如果您在公司中尋找的不僅僅是入門級工作,並且談論您在最後一個地方所做的出色工作以及您的價值,那麼他們會與您提供的參考資料(可能是老闆或同事)進行交流他們只會說您是在那兒工作的,也許您是個很守時的好人?是的,在任何領域都做得不好。

它在這裡被低估了,但是我同意學術信件的內容是安全的。人們會以教授的推薦信作為推薦信,他們可以對他們說些好話,而推薦信更多地是美好時光的集合和關係的細節。如果雇主正在尋找給定的跳過或經驗的證明,這些信件會有所幫助。如果不是字母,也可能是一個符號。即便如此,沒有人能指責一位教授,因為他遺漏了一些棘手的話題。
英國幽默主義者邁爾斯·肯頓(Miles Kington)有一篇文章開玩笑地提起了訴諸積極聲明的可能性。作者的虛構版本以誹謗為由起訴,理由是有人說他不好笑,贏了,並道歉說(除其他外)他“一直都很搞笑”。然後,他的雇主指責他因為不費力氣而沒有足夠努力地工作,並削減了薪水,因此他再次道歉,要求第二次誹謗,第一次是誹謗;-)
@E.P。哈哈,只要重新找到它並修復失敗的思路即可!
aeismail
2014-08-21 07:26:0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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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處理員工和學生的信件方面有很大的不同。通常,要求美國本科生和研究生課程的申請人放棄看其推薦信的權利,因此,信作者​​可以自由地以更為坦率的方式發表言論,並對候選人的正面和負面進行坦率的評估。 p>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國境外的情況經常不是。在美國,通常會直接向學生提供推薦信,這些推薦信與您上述的平淡無奇且通用。正如您所想像的那樣,這些字母在描述學生的真實資格方面基本上是沒有用的,因此我們在審議過程中對這些字母的重視很小。

正如我提到的那樣,我有點懷疑這種放棄是否會真正阻止堅定的學生看到信件或發現他們說的話。另外,我也看到過類似的坦率信件,是為申請博士後和教授職位的申請人寫的,因此它不能專門針對學生的申請。如果豁免計劃真的奏效了,企業雇主也不會使用它嗎?
而且,我從未收到大學律師的備忘錄,說“除非您知道已簽署豁免書,否則不要寫信”。如果豁免是如此重要,那麼您會以為我會這麼做。
我不知道您應該寫多少封信被視為“顯而易見”的事情。
我的印像是,例如,在MN,這些豁免被理解為是先驗無效的,因為存在著各種不能被“放棄”的權利。
只是來自美國而不是某人的一小紙條:到目前為止,我已經直接收到3或4封推薦信,其中至少沒有一封平淡無奇。儘管我在歐洲聽到過一些案件,信是直接寄給處理申請過程的任何人的。 (以上所有內容僅適用於學術界)
這很可能取決於您當地的文化。例如,在德國,標準推薦信往往是基於事實的(某某某項目正在某某某事中工作),幾乎沒有“評估”。 (這些天我也在外面。)
美國的博士後申請人會簽署類似的豁免嗎?如果沒有,恐怕這充其量只是一個非常局部的解釋。
@episanty號。教職職位或終身任職/晉升的申請人都沒有。
我也很確定,推薦信不受學生簽署的豁免權的完全保護。當我寫信給加州大學任何一所學校的職位時,我都必須點擊一些法律用語,以準確解釋這一點:儘管有豁免,該學生仍可能依法有權查看該信。
virmaior
2014-08-21 10:44:3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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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推薦信是推薦狀[ suisenjyou ],除大多數西洋學校外,所有推薦信都會發給學生,使他們可以閱讀並蓋上印章。教授,可能還有學校的公章。

這樣做的目的與美國的推薦信略有不同,後者更像是對學生能力的評估。總的來說,日語推薦信是介紹或表達的內容,是教授或老師為學生擔保的,作為對新工作或學校值得信賴的人。它幾乎沒有信息,也沒有太多細節來說明為什麼會推薦該學生。

從一些美國人那裡得到這種格式的信件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因為他們不太了解我們對我們有什麼幫助。


我相信但不能保證韓國和中國的做法相似。

Jessica B
2014-08-21 15:55:5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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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答案的一部分是學者們應對風險,因為他們負擔不起,因為參考文獻的目的不同。

在商業中,我的理解是,除了參考資料(例如正式資格,能力測驗的表現,多年的經驗)和事物外,人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選擇可以衡量和比較的工作。招聘委員會有能力評估(例如面試中的答案)。

儘管其中一些因素在學術界中起著重要作用,但聘用決策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申請人的研究潛力/表現。這是足夠專業的,很難比較,以至於招聘委員會無法完全獨自完成這項任務。他們需要其他專家來幫助做出判斷。可以通過向專家小組選擇的專家發送論文來完成其中的一部分,但是可以通過從已經熟悉申請人工作的人員那裡獲得詳細的參考資料來完成(因此希望不需要花費太多時間來完成)。做出判斷)。

Ethan Bolker
2014-08-23 23:02:1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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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總是向學生(或同事)顯示我被要求寫的信-請注意,儘管他(他/她)(幾乎總是)放棄了查看該信的權利,但我並沒有放棄顯示該信的權利。他/她可以建議修改內容,甚至可以要求我不要發送(從未發生)。

芝加哥大學不僅要求籤署棄權書,而且作為申請人,您還必須簽名,以確保您沒有看到該信函,也沒有涉及任何書面形式。
Floris
2014-08-23 00:23:0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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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術界,對學生的表現進行公開評分是該課程的標準。畢竟,您獲得的GPA是對您的學術實力的非常公開的(如果經常是主觀的話)“評估” ...寫一些從本質上描述該年級的來源的詞是一種邏輯上的延伸。從那裡開始,就沒有完整的推薦信了。

相反,員工評估被認為是高度機密的。因此,從一開始,人們就可以通過不同的方法來評估和公開績效。這種差異似乎在建議文化中得以延續。

我多年來一直是“行業”人事經理,並時不時遇到這個問題。在少數情況下,我同意為曾經為我工作的人們提供參考。通常,我只對那些已經離開組織的人,與我保持聯繫並且不怕提出好的建議的人這樣做。通常,這些事情往往是並行的……我知道,至少對於其中之一,我的建議對他獲得“夢想的工作”有所不同(我知道這一點,因為掛斷電話後10分鐘他未來的雇主的人事部門,他打電話給我說他剛剛收到了口頭報價,並且他們提到我的推薦信給了小費。對我來說,在這樣的場合做正確的事比遵循公司律師的建議更重要...叫我魯ck。

更新(引自 http://www.aaup.org / issues / academic-freedom / professors-and-institutions):

學術自由的專業標準由1940年《學術自由和任期原則聲明》定義,該聲明由美國大學教授協會(AAUP)和美國高等學校協會制定。這是關於高等教育學院學術自由的基本聲明。它已經得到180多個學術和專業組織的認可,並被納入數百本高校教師手冊中。 1940年的聲明規定:

學院和大學的老師是公民,知識淵博的職業的成員以及教育機構的官員。當他們以公民身份發言或寫作時,他們應不受機構審查或紀律的約束,但他們在社區中的特殊地位具有特殊的義務。作為學者和教育官員,他們應該記住,公眾可以通過言論來判斷他們的職業和機構。因此,他們在任何時候都應該是準確的,應該採取適當的克制,應該尊重他人的意見,並應盡一切努力表明他們不是在為該機構講話。 AAUP,政策文件&報告3-4(第9版,2001年)(以下稱為“紅皮書”)。

在同一篇文章中(該篇文章相當長)判例法實例。我只想引用一個似乎表明學術自由和“教師選擇”是相互交織的事物-這似乎使學者可以自由編寫適當的詳細參考文獻(受“學術自由”保護),因為此類參考文獻“用於”,

State v。Schmid,84 NJ 535(1980),上訴被駁回。普林斯頓大學v.Schmid,455 U.S. 100(1982)

政府對教學,學習和調查自由的任何直接侵犯,都是對致力於學術自由的機構自主權的侵犯。此外,大學執行的職能(如教師選擇)與行使學術自由息息相關。

我認為最後一句話是原因是“我們正在擺脫它”。

但是,學者們不僅為學生寫信,還為博士後和其他不斷發展的學術人員寫信。我的理解是,後者同樣詳細。
@NateEldredge-請參閱更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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