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的合著者將我們的文章提交給了該領域最好的期刊之一,以供發表。經過長時間的審查,我們根據收到的裁判報告得出了拒絕決定。之後,我們寫信給編輯,並向他/她解釋說,裁判拒絕我們論文的論點是錯誤的,並提供了逐點證據來支持我們的結論。
但是,編輯不接受我們的論點,因此我們將論文發送到了另一本期刊中,也是本領域中最好的。在等待了相當長的時間後,我們收到了第二本期刊的拒絕決定,而相同裁判報告作為第一本期刊。我重複一遍,我們從兩本期刊收到的兩份報告是完全相同的!我們已經要求第二期刊的編輯解釋為什麼我們得到相同的報告,並且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收到任何答复。
基於這些事實,我們認為我們的論文被拒絕的原因是一些未知的個人原因,而不是與我們工作相關的客觀原因,而不是我們的客觀原因。在兩次提交之間,我們根據第一份期刊審稿報告對論文進行了修訂。
您經歷過這種情況嗎?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如何做?
更新:
基於下面有關此帖子的一些評論,我想表達有關以下內容的更多觀點:這個問題。我是我工作領域的專家,並且也評論了幾篇論文。但是,如果要求某人從兩個不同的期刊中多次審閱同一篇論文,則從倫理上講,裁判員拒絕審閱該論文,並讓另一名裁判可以這樣做。裁判可以選擇向第二位期刊編輯解釋他/她最初拒絕論文的原因,並指出他/她通過第一份期刊從作者那裡收到的評論(如我們的案例) /她的結論可能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