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沒有作弊卻幫助他人作弊的學生受到典型懲罰的理由是什麼?
Baeko
2018-06-19 02:32:4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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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這種情況:您正在參加考試。有人要求您的幫助來回答問題。您可以幫助他們(低聲回答,給他們打個便條,無論如何)。你被抓到了你會受到懲罰的。

那很好。您無權幫助他人作弊。你違反了規則。大學有責任懲罰你。到目前為止,所有這些都是完全合理的。

但是

根據我的經驗,通常情況下,這個學生會記住>沒有在自己的考試中作弊,經常受到與該考試直接相關的懲罰,即他們考試不及格。

這似乎毫無意義。學生的不當行為與他們在考試中的表現無關。他們沒有作弊。因此,他們的考試完全是一個單獨的事情,要使他們不及格來懲罰他們似乎是任意的事情。

讓我舉個例子。說一個學生向老師打拳。這個學生永遠會受到“哦,現在您的抽象代數考試不及格!”這樣的懲罰嗎?

否。懲罰者將是一般性的(停職等),但考試不會受到影響。

因此,在上面的示例中,為什麼幫助他人作弊的學生在考試成績上受到懲罰完全沒有作弊?這樣做的理由是什麼?

評論不用於擴展討論或回答問題;關於毆打類比的討論已[移至聊天](https://chat.stackexchange.com/rooms/79134/discussion-on-question-by-baeko-what-is-the-justification-for-the-典型懲罰)。
幫助他人作弊就是作弊。
一個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的有趣案例是:當助手不參加特定考試時,您如何懲罰另一個助手的學生?為什麼這種懲罰與您如何懲罰參加該考試的助手不同?
大學的@dwizum:可能有一個“考試代碼”(或任何所謂的代碼),其規則很可能會禁止學生在考試期間進行交流。因此,參加考試的助手與未參加考試的助手的情況並不完全相同。
“因此,他們的考試完全是另一回事”,不是,不是。他們通過幫助別人幫助降低了考試的價值,因此,即使他們自己沒有得到幫助,也損害了考試結果的質量。
您還應該考慮大學的角色。他們只是在證明您的知識或您是否適合其他組織的員工身份?
在另一種情況下,如果您駕駛搶劫車搶劫銀行,實際上並沒有搶劫銀行。但是,您仍在協助和教be犯罪。您的情況相當。
十五 答案:
Dan Romik
2018-06-19 03:13:3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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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該政策合乎邏輯的主要問題可能是,當兩名學生在考試期間被交流時,導師沒有萬無一失的方法來告訴誰抄襲了誰。交流可能是單面的,也可能是雙面的,也可能是單面的,但方向與講師懷疑的方向相反。因此,僅僅通過與另一位學生在任何方向上交換信息的行為,該學生就會破壞對自己考試價值的信任,而這種信任是他們了解知識的標誌。給予他們不及格的成績是保證唯一的政策,即他們不會獲得非法賺取的積分。正如您自己所說的那樣,某種形式的懲罰絕對是合乎邏輯的,給與這種特定的懲罰既作為一種威懾力,也可以作為一種防止學生逃避複製的辯護成為邏輯。

完美的感覺,這幾乎是大學應對考試作弊的唯一合理方法。

重要的一點:普通考試有“禁止說話”的政策。這意味著即使他們談論天氣,這也將是懲罰的理由。當然,當有人要一支筆時,應該有常識,但是應該禁止更長的對話時間。
@allo確實取決於。筆上有寫東西嗎?蓋子上有一捲紙嗎?求筆的行為是否在學生之間傳遞了一些預先定義的知識交流?:-)
“這幾乎是大學應對考試作弊的唯一合理方法。”不必要。整個班級的自動失敗或被大學開除也是與IMO作弊的人打交道的完全合理的方法,尤其是在屢次違規的情況下。如果這次學生被捉住了,他們過去作弊並逃脫過幾次?如果學生證明自己在學業上是不誠實的,尤其是如果他們有這種不誠實的習慣,那麼就無法信任他們過去或將來的任何工作。
@reirab:猜測某人過去可能做過的無數事情是不合理的,更不用說為此懲罰他們了,只是因為您一次抓住了他們。如果是重複違反,請確定;您此時有某種模式的證據,因此將它們踢出去。否則,您唯一可以“合理地”解決的事情就是您之前的實例以及該行為的連鎖效應和/或您對該行為的反應。
@allo在許多系統中,要求另一個學生買一支筆將導致該年所有考試不及格。要求是否“無辜”都沒有關係。我懷疑“常識”完全取決於“我們在這裡做什麼”。
所描述的懲罰與調解人的正確ID或提供信息的人的ID沒有關係。即使很清楚地知道哪個學生是哪個學生,因為他們都在同一考試中作弊,所以他們都可能在學術誠實聽證會上受到相同的處罰。
@ScottSeidman我不同意(但很高興聽到您的反對解釋)。我也不同意,除非在極少數情況下,否則“可以清楚地知道哪個學生是哪個”。
作為學術誠信委員會的成員,我曾在兩種類型的案件聽證會上坐過。接收未經授權的考試信息並促進考試作弊是明顯違反我們政策的主要行為,並且兩種行為都可能導致考試零分,並且按照當前的指導方針將課程成績降低一個字母。與學生討論違法行為,為什麼我們不允許違規以及他們如何避免重犯是聽力過程中嚴格且通常令人不舒服的部分。“我們不能確定誰做了什麼”並不經常出現。
我同意“ @ScottSeidman”的觀點,“兩者都可能導致考試零分”-關鍵字是“可能”。至於確切的可能性以及兩個學生是否相等,理性的人可以不同意,實際上,我很確定我們都是理性的人。無論如何,謝謝您的意見。就其價值而言,我還是大學校園司法委員會的成員已有兩年之久,並參加了許多學術不端行為聽證會。當然,這不一定意味著我對所有事情都是正確的。
絕對。我說“很喜歡”是因為每種情況在不同情況下都是不同的,我們只需要遵循粗略的指導原則,而不是石刻。每個案例都是值得的,並且絕對會在自己的上下文中進行深入的討論。
-1
如果有問題的老師知道誰在欺騙誰,我願意花很多錢。
@allo以我的經驗,通過使正在講話的人失敗會使不講話政策得以實施是極為罕見的。至少,除非他們首先忽略了一些警告或被發現談論考試中的問題之類的答案,否則至少不會這樣。通常,快速的口頭勸告是對說話的唯一懲罰。
kwah
2018-06-19 05:32:2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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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將門/建築物解鎖以啟用/促進盜竊的保安人員,從字面上看,他們實際上並未“竊取”任何東西,即他們沒有從應有的安全區域移走任何東西,但他們仍然被判有罪參與盜竊。

即使對他們自己沒有直接好處,這仍然是正確的,並且無論他們是否是出色的警衛,都有可能至少被解僱/解僱。 p>在考試示例中,提供答案的人已啟用/促進/犯了學術欺詐/不誠實行為-即使他們自己並未直接從中受益。因此,有必要對該工作領域(即主題/模塊)進行懲罰,我建議對此進行評估是一個合理的起點。

編輯:注意,與從中刪除任何非法獲得的工作/商品/等級/標記相比, 糾正措施 之間的區別 懲罰措施 ,以刪除合法獲得的工作/商品/等級/標記(後者適用於小偷/作弊者和協助者)。

我認為這根本不是一個很好的類比。參加考試的學生的“工作”是在紙上產生(自己的)正確答案。阻止他人作弊不是他們的工作。而且,基於物理盜竊進行信息複製和欺詐的推理也沒有說服力。複製信息不會破壞或刪除原始副本,但是竊取一箱電視卻可以。我不同意您回答的後半部分,但是這個比喻太過冗長,無法告訴我們任何事情。
該保安人員有罪,但對_盜竊罪無罪。即使在此示例中,這也是不同的罪行,因此應給予不同的考慮和不同的懲罰(可能更難,取決於具體情況)。這就是OP的重點。
在評估過程中助長或促進作弊/共謀行為(或任何其他學術犯罪)的行為違反了該評估的完整性。沒有辦法將其退回。是的,違反考試的完整性可能會受到與接收/使用並非來自您自己的頭部/內存的信息不同的懲罰,但兩者都涉及與特定考試有關的事件中的學術不誠實(該檢查是完全有必要的)。
@kwah:對,那最後的評論是一個很好的理由。做出您的答案,並拿出您的安全防護類比,因為它不會成立。不讓人們偷東西(或闖入和更改文檔等)是他們工作的“主要”部分之一,因此,當然會因“故意”失敗而被解僱。辯稱考生承擔相似職責的推理基本上是獨立的。
故意讓小偷進入的非安全員工將是盜竊的附件。
但是保安人員自己不會被控以“盜竊”罪,那又如何呢?我認為我們同意應受的懲罰,只是不一樣的懲罰。
Peter K.
2018-06-19 02:45:0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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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出答案通常被認為是一種作弊形式。

例如,費爾菲爾德大學的網站說:

作弊

作弊是學術上最不誠實的行為。

但是,作弊不僅僅包括在考試中復制鄰居的答案,偷看備忘單或將答案存儲在手機上。 在考試中提供或提供信息也是不誠實的。

以他人的身份上交他人的作品也被視為作弊。

強調我的想法。

另請參見:

Collusion

Collusion,例如在分配獨立工作時與另一個人或其他人一起工作被認為是學術上的不誠實。 / p>

如果您的老師特別要求或允許,可以在團隊中工作,但請務必與您的老師交流有關允許合作的準則(包括如何分配他人的貢獻)。

確實,在我參加過或與之合作過的每所大學中,都是如此。協助和教唆...
我也是@JonCuster。我只是指向Fairfield的網站,因為我知道它有簡單的解釋和示例。
這個答案只是重複了OP的前提,即禁止他人作弊。它沒有回答OP的實際問題,即為什麼不通過考試的特殊懲罰是普遍的回應。
如果可以的話,將為-1:正如@DanRomik所指出的那樣,這種行為可能是不誠實的,但是作弊者進行的測試只是他們工作的無辜代表。
@DanRomik是和否。甚至您的(好!+1)答案也表明,要想發生作弊行為,必須有兩個參與,無論是否有意。我認為這更多是關於什麼是作弊的混淆,這是OP的一個基本誤解。
@Sam您似乎誤解了什麼是作弊行為。查看我對Dan的回复。
@PeterK。但是Sam的觀點是正確的(這恰好是OP的觀點)-選擇如何定義作弊無關緊要,重要的是,沒有明顯的理由不對考試進行評分只是因為接受考試的人在考試中作弊測試(順便說一句是相同的測試)。
-1
@PeterK。作弊不需要兩個人。我可以帶一張備忘單看看。另一個人也根本不需要參與測試-例如,我可以幫助您在考試中作弊而不參加考試。如果被發現,您將不會堅持將我的某些考試標記為不及格,或者讓我在不參加的考試中不及格。另外,如果我寫得清楚,清晰,並且不能阻止我的應試者看到它,我是否因此作弊?
@sgf OP正在詢問兩個人作弊的情況。我必須編輯我的評論以使其適合所允許的空間。您正在提出與討論無關的稻草人論據。“如果我寫的清楚清楚,並且不能阻止我的應試者看到它,那我會因此作弊嗎?”是的。這就是為什麼我說“所有應試者都需要採取足夠的措施來阻止其他人復制他們的工作。”
加粗的引號的用語可以理解為“提供信息不是在作弊,而是另一種不誠實”(“也是不誠實”)。第二個引號直接將其分類為“共謀”而不是“作弊”。因此,我得出的結論是:“給出答案總是被認為是一種作弊形式。”完全沒有證據支持。認為是自相矛盾的。作弊是不誠實行為的一個子集,但並非每個不誠實行為都在作弊。
-1
@Agent_L儘管可以更好地引用它(並且原始頁面的措辭可能更好),但這並不是矛盾的。整頁的報價均摘自學術不誠實形式的交易,並分別描述了每種形式。第一個引號是描述特殊欺詐行為的部分,稱為_cheating_;第二個引號(與考試無關)與_collusion_有關。並不是說每種形式的不誠實都在作弊,但是在考試中給出答案的確是這樣。
@JanusBahsJacquet錯誤。他們在考試中作弊,但沒有在考試中作弊。這也困擾著我,即使是作弊的示例定義也沒有將這種情況明確地歸類為完全作弊。您的回答意味著,給零僅是一種威懾作用,並不代表作弊者的工作。這是問題的重點,您的回答假設沒有共識。
@Sam您似乎對作弊有自己的定義,並期望機構遵循它。我參加考試的所有機構都明確將考試作弊定義為在參加考試時從事任何被視為作弊的行為。我參加過的任何考試規則都從未提及作弊行為對任何事物都有什麼實際影響。考試期間作弊是考試作弊。我也不知道任何地方都可以定義不同的作弊方式(也許除了霍格沃茨以外,他們似乎並不太在意)。
@JanusBahsJacquet和我指導考試的經驗與您的不同,這是我的觀點:在主要機構中,此行為“作弊考試”的分類不一致,因此在回答此問題時不應使用。
那麼,@Sam我想我誤解了。我的意思是,提問者在這裡提出問題,假設學生沒有在自己的考試中作弊,這至少在很多地方都是不正確的。在我閱讀此答案時,這就是謬誤。您是否知道有哪個地方會_不_考慮這種作弊行為,但會_自動使學生失敗?如果存在這些地方,我將向質詢者表示同意,這實際上是不可辯駁的。
@JanusBahsJacquet IME(美國大學),該學生將面臨“學術不誠實”的指控,其中包括學生教務長對學生的處罰,但不涉及課程,例如停職或懲罰性勞動的選擇。該課程的教授可以根據自己的條件決定合理的懲罰措施,包括給予零分,半分或什至滿分,並加上一些額外的工作作為懲罰。即使沒有政策要求或建議,教授甚至可能使學生不及格(通常僅在課程有候補名單時才這樣做)。
AppliedAcademic
2018-06-19 06:17:2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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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理由是:

(1)如果提供和接收答案的懲罰不同,則學生可以嘗試將合作博弈論付諸實踐並合謀

(2)在考試中提供答案很大程度上是與考試相關的輕罪,因為它破壞了考試的完整性,侵蝕了學生對系統的信任,並不公平地影響了考試成績。結果。因此,給予與考試相關的懲罰沒有矛盾。

我認為這是最好的答案。如果有些學生做事誠實,而另一些學生作弊,那麼考試成績是否有效?如果某些學生的成績來自作弊行為,那麼老師是否可以知道考試對學生的知識評分有多有效?作弊使每個人的考試費用降低,因此有意義的是,任何幫助降低考試費用的人都將遭受與考試相關的懲罰。
G. Allen
2018-06-19 08:26:5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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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我的觀點更實際:作為一名教授,我懲罰學生不當行為的選擇非常有限。與法律制度不同,我沒有罰款,監禁,社區服務等方面的選擇。如果違法行為嚴重到極點,我可以要求將學生從班級中刪除,但除此之外,我唯一的工具是對學生的成績有負面影響。由於這是我唯一的工具,因此我將使用它。

在這種情況下,這確實是可行的,但我認為否則可能會出現問題。按照同樣的邏輯,可能會出現相反的情況,即,教授可能會因行為不端而對學生的成績產生負面影響,因為他沒有其他工具。
幾年前,一個學生從大學圖書館偷了書。她的製裁是學術性的:她當年的成績被取消。一些教授提出了一個問題,即這不是學術上的犯規,而是刑事上的犯規。學校回答說我們可以給予學術懲罰,但不能給予刑事懲罰。此外,這是她學習重要人生課程而不是破壞生活的更有效方法。幫助作弊的懲罰是相同的。
@user153812是的,我絕對可以做到。實際上,當教授將出勤率作為學生成績的一個因素時,他們會一直這樣做。
@pere如果該學生從圖書館偷了書,目的是使其他學生無法使用這些書,則該違法行為屬於學術違規行為。在電子化所有功能之前,這是一種非常普遍的做法。
Thorsten S.
2018-06-19 06:40:0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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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用德國法律中的一個非常好的情況來解釋這個問題。

您的血液中每毫升酒精中的酒精含量為2,因此您會嚴重醉酒。因此,您離開了汽車,卻騎自行車回家。警察會攔住您並對酒進行積極檢查。

您會失去駕駛執照。

為什麼?您沒有開車嗎?!
是的,但是德國法律規定,酒精含量如此之高的人將無法再安全地使用任何車輛,而您正在危害其他人(舉個簡單的例子:您在碰撞過程中無法感知到汽車,駕駛員會驚嚇,試圖躲避並開車撞在樹上。 傷害他人的能力和意願就足夠了,還不存在真正的事故。

另一種情況:許多體育學科中的裁判員不僅能夠懲罰運動員。字段中,他們可以在字段之外對您進行旁聽。如果您將啤酒瓶扔在場地上,則該裁判有權停止比賽並命令您離開比賽場地。如果您甚至是私下玩法的玩家,裁判也有權懲罰您並取消其作為以後比賽的資格。

但這不是規則?你在野外嗎?沒關係。 您的行為表明缺乏體育精神和敬業精神,這是參加進一步比賽的必要條件。您不適合做運動員。

因此,您不會因作弊而受到懲罰,但您會因學術界期望缺少學科而受到懲罰。對於竊而言,這是完全相同的:如果您使用複制的文本,則版權是否受到侵犯,任何人受到損害甚至作者允許您使用他的作品都沒有關係。 這意味著人們無法相信您的工作是您最大程度和誠實的努力。如果您允許他人作弊,那麼觀察員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決定文章是否經過了誠實的審閱或創作?他們做不到,所以他們對您失去了信任。

現在這是一個很大的話題,我知道人類是容易犯錯誤的。但是最後:如果您被發現幫助他人作弊,就不能要求無罪。

但是在這裡,類比失敗了:如果我幫助學生作弊而不參加我的考試,人們將不會來並將我的其他一些考試標記為不及格。
Michael Greinecker
2018-06-19 08:17:0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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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激勵觀點。

懲罰作弊者的原因不是糾正道德世界中的某些錯誤,而是阻止學生作弊並威懾學生啟用作弊功能。目標是減少欺騙,而不是善與惡的平衡。這是很少見的事情,但這是基本目標。

鑑於懲罰的目標是威懾,沒有什麼理由將其直接與“犯罪”聯繫在一起。確實,很少如此。我們不會通過燒毀縱火犯來懲罰他們的房屋。人們因非法約束以外的其他原因入獄。

是的,以這種方式懲罰學生是一件相當隨意的事情。但是幾乎所有其他形式的懲罰也是如此。

注意:我沒有討論懲罰的嚴重性,這顯然是對要應用的懲罰形式的重要限制。

我認為“少作弊”是一個中間目標,而不是“該”目標。最終目標是捍衛大學授予的學位的完整性。
Chelonian
2018-06-19 17:08:4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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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是一種非常具體且明確的事件,基於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隱含社會契約。該教師在本合同中的義務是:從學期開始確定並指出考試日期;提醒考試日期;在指定的時間創建並分發公平,適當的考試,這是評估課程知識的有效工具;適當地督導考試;對所有考試進行公平評分;交還考試;參加考試;並提出任何後續問題或糾正評分錯誤。

參加考試的人的唯一義務是在考試條件下參加考試,這是一組特定的行為與日常的社交行為大不相同。這些設計旨在確保每個應試者和其他應試者都有公平的機會去做。

現在,假設您是一名講師,並且在考試之前,有四個學生走到您面前說:“我們將拒絕在考試條件下參加此考試。大聲說話,播放音樂,使用我們的手機以及偶爾大聲喊出答案,其中有些是錯誤的。”您允許這四個學生參加考試嗎?不,這會使所有學生的整個考試無效。他們會破壞隱含的社會契約。

以同樣的方式,一個為其他學生提供答案的學生正在破壞考試條件。如果一名學生在考試前宣布他打算與其他三名學生分享答案,您是否允許他參加考試?不,再次,這將完全使考試的公正性失效,因為與那些少數人相比,沒有私語的25個學生處於極大的劣勢。

所以您不能讓這個人至少以通常的方式參加考試-同意嗎?

那麼,您如何 然後評估這個“抗議”學生?您可能會竭盡全力提供自己指導的另一門考試,但是您是否確定與原來的考試條件一樣公平?而且,為什麼要這麼做?。公平,良好地“檢查”學生的過程具有挑戰性,為什麼講師必須花費相當多的精力來容納拒絕遵守社會契約的學生?並且,如果講師選擇擴大他/她有限的學術精力供應,那麼 對其他 遵守社會契約的學生是否公平?合理的位置是不做任何住宿,並且根本不允許參加該考試。

現在,您要問的是這種情況,只是學生不會提前宣布他打算使整個班級考試無效的時間。他只是偷偷地做,但是卻被抓住了。

您真的認為教練應該回答:“啊,如果您告訴我您要這樣做,我不會讓您參加考試的,但是,天哪,既然您已經擁有了,我想我只能將其作為有效的考試。”?

不,相反,社會契約及其後果已經提前定義好了,因為全體學生。如果學生違反了社會契約,則他們的考試將被視為無效,就像從未參加過考試一樣。

aeismail
2018-06-19 11:43:5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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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基本問題是,也是一種幫助他人作弊的學術不誠實行為。根據您的估計,它可能並沒有達到同等的嚴重程度,但是這絕不能使啟用欺詐的學生感到寬容。也許您可能認為這應該減少預期的懲罰,但這應該是政策層面的決定,而不是完全酌情決定的事情。讓他人作弊與欺騙自己一樣是不道德的。在某些方面,情況甚至更糟,因為您不僅個人不誠實,而且幫手通常會使作弊問題變得更糟,因此不應以較少的懲罰來回報。

Trusly
2018-06-21 08:37:3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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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大多數答复都回答了是否應該幫助應受懲罰的學生,而你在問為什麼 manner 而不是那個?

原因是實用主義。假設已經確定A可以幫助B取得比其他更高的分數,而A的考試成績根本沒有好處。在您認為理想的情況下,B會得到零,而A的考試會被打分,好像他或她沒有作弊,但是A也會受到處理外部考試中不當行為的懲罰。問題是這種“任何過程”實際上都不能很好地工作。這需要時間,而且官僚機構很多。它可以輕易地懲罰過多或過少的懲罰,並且常常有很多不足之處。許多教授認為所有這些都是不必要的,並且由於他們是課程的講師,所以他們是最適合裁決和確定處罰的人。

在當前的系統中,所有講師都有要做的是在他們的電子表格中鍵入“ 0”,否則他們將鍵入“ 78”。這甚至可以節省他們的時間,因為他們不需要對考試進行實際評分。懲罰僅限於該特定課程,並且允許學生通過不再作弊來“反彈”。

有了理想的學生,現在必須有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要對此事進行調查並處以懲罰。考試後將持續數週。決賽結束後,人們不想再進行冗長的作弊調查。他們想輸入成績並繼續其他工作。同時,學生們在他們的記錄上都獲得了永久的“騙子”標記,他們無法輕易逃脫。隨著這些事情變得越來越普遍,社會肯定會適應並理解,僅僅因為某人曾經做出一個錯誤的決定並不意味著他們無法改變,但是今天受到正式的紀律檢查已經非常罕見,您可以誇大其詞

從根本上說,給零是在作弊成為問題和對其進行正式處理之間的特殊系統。正式的流程現在已經存在,但是它們的效果還不夠好,因此講師更願意使用看似更好的臨時系統。我懷疑他們還希望有權成為他們班級中所有事情的最終仲裁者,他們不願意放棄。

  • 注意,這不一定是正確的。原則上,可以有一個有效的系統來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在實踐中通常沒有。

一些說明:

  • 首先,正如某些人所建議的那樣,您永遠不可能肯定知道誰作弊,誰“僅提供幫助”。一種常見的情況是,作弊的學生坐在另一名學生的後面,後者拿著他們的考試以便清晰可見。另一個問題是,如果第一個學生在50分鐘內完成了2小時的考試答題,並且只有在開始幫助朋友作弊之後,再也不會碰過他們的筆或紙了。
  • 對作弊的學生可以採用相同的邏輯:假設他們僅對問題7、8和10作弊,但誠實,正確地回答了1、2、4、5。為什麼要拿走他們所獲得的公平公正的積分呢?在這種情況下,更難確定誠實回答了哪些問題,但是即使確定了問題,懲罰它的實際困難依然存在,以至於給零甚至是更實際的選擇。
Stevernator
2018-06-19 08:11:3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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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是一個基於計算機的測試的管理員,大學生可以隨時完成該測試。一名學生多次嘗試測試(很好),然後將其答案提供給全班其他大部分學生。其他學生僅在幾分鐘內進行了一個小時的測試,並且都提供了相同的答案(這是多項選擇)。整個小組都受到同樣的紀律處分。

沒有第一人使作弊,就不可能欺騙其他人。不幸的是,這種事情太普遍了。通常,一個學生會幫助他人作弊,然後在其他班級中也期望得到同樣的回報。毫無疑問,如果第一個學生沒有提供幫助並使其變得如此簡單,那麼某些人就不會作弊。

編輯:正如前面提到的,我沒有回答這個問題。也應促使他人欺騙其他學生的行為不及格。評估不是在道德和誠實上進行的,而是一個被他們破壞為學生所接受的大學價值觀的過程。幫助他人作弊的人本身就是在欺騙系統,而其他人做正確的事。懲罰必須集中在人員所做的事情上,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破壞了對考試的公正評估,因此應受該考試的懲罰。

我看不出這如何回答問題。這個問題已經接受了一個前提,那就是作弊,應該受到懲罰。問題僅是詢問為什麼懲罰將是“考試不及格”,而不是其他一些懲罰。
B. Goddard
2018-06-20 04:07:4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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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您有意思,但是我會走得更遠。我認為問題在於,我們將對考試不及格的學生進行懲罰。我們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政府過於任性,無法做正確的事,並要求對他們兩個提出民事指控。實際上,他們在試圖以虛假藉口獲取證書時進行欺詐。我相信有些國家確實根據欺詐法起訴了作弊行為,但在美國卻沒有。他們應該在縣級禁閉區度過一段輕鬆的時光。哎呀,如果您一無所知,得到零甚至不是真正的懲罰。如果您不作弊,您將得到零。如果您作弊,您可能不會。

因此,我們退回給我們的唯一選擇,將這兩個學生的處罰設為學術水平。

_我相信某些國家/地區會依據欺詐法起訴欺詐行為--哪個國家/地區?
我不知道@DanRomik。我只是記得在另一個論壇上有人聲稱在他的國家作弊是法律問題。已經有一段時間了,但是由於某種原因,我認為他可能來自喬丹。
好。您對起訴作弊者的觀點很有趣,但是我懷疑您沒有真正考慮將如此巨大的人類行為定為犯罪的全部含義。可以合理地說服許多形式的說謊來滿足欺詐的定義-約會,說謊,面試,對配偶或朋友說謊等。(人性化)還需要“花一些時間在縣級禁閉區”?如果不是,是什麼使學術作弊行為比那些行為更為嚴重?
@DanRomik在中國,高考被認為是國家考試。協助欺詐的人將受到法律制裁。輕案件判處3年徒刑。嚴重犯罪將處以3-7年監禁和罰款。那些從欺詐中受益的人將被開除大學,並被取消資格在1-3年內參加國家考試。2016年生效。我沒有英文參考。這是[中文](https://kknews.cc/education/6kavnbq.html)中的參考。對不起,我的翻譯草率。(儘管我盡力了)
@DanRomik當然,“超出了所公佈的速度限制5英里/小時”與“故意以120英里/小時的速度穿梭進出而危害所有人”。如果您在“服務/課程”下的Craigslist上查看,則會看到一些漂亮的“家庭作業幫助”廣告。他們將為您安排在線課程。那些人需要時間。和一個男孩一起睡覺的女孩,是他為她參加考試而支付的費用。是的,為她打了一個星期。
Misha R
2018-06-21 04:30:3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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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一種情況,即學生僅在考試的一部分上作弊。

如果您發現學生作弊,檢查了證據,發現他們僅在特定部分作弊,那麼您不僅會失敗,而且會在考試的其餘部分不及格。因此,使考試不及格的是打破考試規則,而不僅僅是獲得欠缺的學分。

通過這種邏輯,無論參加者在何處選擇不作弊,您都應該使參與作弊的任何人失敗。

此外,違反考試規則會帶來考試失敗以外的其他懲罰。這些因學校而異,但無論您對考試本身採用什麼邏輯,都應同樣適用於兩個學生。

jmoreno
2018-06-30 18:24:0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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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您在作弊方面犯了一個根本性的錯誤:作弊是企圖騙人的未來:約翰·多伊(John Doe)掌握了布拉(Blah),有證據表明,布拉擁有X的學位,並獲得了GPA 3.7。

如果他作弊,那麼他可能沒有掌握Blah,並且如果他作弊(沒有被抓到),他當然沒有獲得GPA。

幫助別人作弊正在參與那個謊言。雖然助手可能已經掌握了Blah,但公平地將其掌握程度降低與實際作弊者相同的程度-因為這就是他們試圖貶低作弊者已經掌握了Blah的證據的價值。 。

考慮一下,您是否想獲得一所大學的學位,並且該學位允許學生設置自己的成績?作為雇主,您對一所大學認可的學位授予學生多少重視?

Balaji18
2018-06-19 19:45:0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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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人們說幫助作弊的人沒有犯錯,也總是有很多理由說他做錯了,因為

  1. 如果他幫忙,怎麼辦?他可能會幫助他的朋友,但最終他的朋友會因此而受到激勵,並將重複多次。所以他是他進步的障礙,這意味著他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所以你也應該受到懲罰。

  2. ol>
我看不出這如何回答問題。這個問題已經接受了一個前提,那就是作弊,應該受到懲罰。問題僅是詢問為什麼懲罰將是“考試不及格”,而不是其他一些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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