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完成博士學位時,我正在研究一個價值6000歐元的小額贈款項目,目的是集成計算軟件和另一家機構提供的公共服務。在我們的最終報告中,我說了為什麼我們沒有實現其中一個目標(由於項目期間發現的技術複雜性超出了項目範圍:專家可能知道該技術複雜性;但是,在撰寫本文時我們還不是專家
達到了其他目標;贈款報告已完成,留給了我的主管,他是項目的協調員。
由於幾種情況,該項目在2年後進行了評估。它被拒絕了,因為大學參與的一部分資金未得到滿足,評審員也由於未實現某些目標而拒絕了該項目。
看來,主管將有責任並需要退還這筆資金,否則將從其薪金中扣除。
我在道德上有責任參加此項報酬,即使沒有欺詐或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