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殘障適應設施違反大學利益
殘障適應設施以各種方式為大學的利益服務,並且任何懲罰,阻止或導致學生不尋求適當適應措施的事物(例如恐懼)強製或未經授權的披露,或等級上的“星號”)對這些利益有害。這些利益中只有一小部分是:
在接受通識教育課程住宿的殘疾學生的成績單上,是否可以在星號上顯示特殊符號,包括星號或其他符號?由於住宿的使用通常不會反映學生的學歷和成就,但是確實將學生標識為有殘疾,因此,學生的成績單表明學生在任何地方接受住宿均違反了504節和標題II的規定。類。例如,表明使用盲文材料的符號與該學生是否已掌握其文學課的所有十年級目標無關。這種記法的唯一目的是識別該學生有視覺障礙。因為住宿通常被理解為包括輔助手段和調整手段,以使殘障學生能夠學習和展示知識,所以該符號可以識別出該殘障學生,因此根據殘障情況會構成不同的待遇。
- 保護私人醫療信息的法律和道德義務(數十個法律在世界上大多數地區限制和控制醫療信息)
- 幫助服務不足和處於危險中的人群的道德義務(失業率)由於殘疾的不可避免的限制和非法歧視,殘疾人的數量通常是普通人口的兩倍。
- 大學在招收更多學生(學費等)方面的實踐興趣將減少不充分適應殘疾人士的生活
- 大學的實際興趣,無論其殘疾狀況如何,都可以接觸到最優秀和最聰明的學生-失去了才華橫溢的學生,因為您沒有提供輪椅坡道或測試為閱讀障礙者提供住宿,或為其他視力障礙者提供閱讀器,純粹是適得其反的
- 實用性,目的是簡化教師的評估。大多數測試被設計為“能力測試”,其中時間對所有學生來說應該綽綽有餘,並且擁有更多時間不會提高您的分數(您要么知道材料,要么不知道)。房間可用性和班級安排的實際問題限制了可用的時間段,因此不要在每個人都不需要的時候給每個人4個小時,而是拿著教室和講師(並可能折磨那些不會從額外時間中受益但會感到不適的學生)強迫他們呆到最後一分鐘進行審查並沉迷於答案),只給那些真正需要對其進行公平評估的人多一點時間就容易了。
- 公開住宿將有 facto 有害激勵措施,阻止學生獲得幫助他們在大學以及未來生活中獲得成功的幫助,因為他們會正確地擔心私人信息會必須披露,可能會損害他們的未來職業。因此,大學會積極地鼓勵他們受苦並更有可能失敗,這違反了上述所有理由,使大學首先要提供適當的住宿。
- 市場營銷方面,很難想像大學會想冒險知道他們會花你多年的錢,聲稱要為您提供住宿並給您公平的教育,然後以這樣一種方式標記成績單:
- 大學經常報告並且部分根據其校友的就業率(失業率)來判斷,並提供有關其畢業生的任何信息,這可能會使他們面臨困難找一份保留有酬的工作-尤其是通過更容易地非法歧視自己的校友-這是一種非常自毀的姿態,沒有令人信服的充分理由
大學,自私地提供適當的便利-即使您取消了法律強制措施也是如此。當然,您實際上不能忽略這一點-有些法律限制了大學必須處理諸如醫療記錄之類的事情,包括任何可能透露醫療狀況或殘疾的事情。說成績單僅應學生要求公開並不意味著他們可以免除他們的責任或法律規定的法律和道德義務。
揭露殘疾人適應設施違背了商業利益
根據法律要求,通常很安全地請求成績單,因為它很容易被辯解為具有合法的商業利益,而同時又不會將合法的商業信息公開給他們。在成績單上添加適應性障礙的指標可能會導致有害的動機,使其在法律上完全危險或不建議接受或考慮成績單。
為什麼?至少在美國,雇主明確表示自己無權訪問,請求或接受可用於進行非法歧視的信息,例如接收醫療診斷數據,披露法律規定的合理住宿要求等。哎呀,甚至信用報告機構也必須採取措施掩蓋醫療收集數據,以防止洩露與診斷有關的任何信息。僅僅在筆錄上有一個指示符就意味著可以以任何合理的個人標準來預期該企業得出的結論是,申請人必須已經(或現在已經)患有某種形式的殘疾,以前需要提供住宿。他們的決策現在受到了污衊,他們無法合理地聲稱自己甚至不了解殘疾,因此不能以此為由加以歧視。
在法律上禁止您考慮信息時,最好不要擁有該信息。否則,很容易確定歧視的“初步證據”,使您的企業遭受非常實際的罰款和費用。因此,企業最好完全停止接受筆錄,以免出現不當行為。
最後,從實際出發,區分當前工作場所中的合理住宿實際上“合理”或根本沒有必要,這不符合企業自身的利益。代理商最好盡其所能來選擇合適的員工安置,並且讓他們訪問他們不應該考慮的信息(從法律,道德或實踐上)會損害他們做出符合最大利益的最佳決策的能力。業務本身。
透露殘障人士的住宿條件違反了學生的利益
殘障人士披露是一個困難的決定(在哪裡,何時,由誰以及是否要披露),這對任何殘障人士來說都很難使。如果有人(例如大學)將信息透露給他人-或 defecto 通過在正式成績單上加蓋這種識別信息(即使不是完全具體的)向他人透露,則學生必須合理地努力他們是否應該完全向大學披露。這使他們更難做出最適合他們的決定,也使獲得使他們的教育,生活和職業受益的住房變得更加困難。
事實上,要求進一步披露此類醫療狀況,以試圖有效地尋求工作,從而剝奪了學生一些基本的隱私權,尊嚴和自決權。您可以說雇主可能希望利用這些信息來推進自己的日程安排,但是您必須不可避免地承認,這樣做顯然是為了降低單個學生對其披露和記錄的有效權力和控制力。無論您是否認為這是可以接受的折衷方案,很明顯,這至少有悖於殘疾學生的利益。
如果企業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來關心某人可以完成給定類型的任務的速度,那麼他們絕對可以自由進行或要求自己進行評估。他們將需要準備捍衛其“真正的”商業利益,以及其他法律上的考慮,但是,如果適當地針對業務的實際需求進行適當地調整,這已經足夠普遍。
揭露殘疾人設施不利於更廣泛的社會利益
許多保護殘疾人權利的法律都證明了這一點-並擴展了我們每一個人,因為我們所有人都可能隨時在我們的身體中發展這種殘疾暫時或永久性的生活-確保需要合理住房的任何人在教育(各級)和就業方面都享有充分的尊嚴,不受歧視,這具有廣泛的社會利益。使我們社會中有能力的成員除了不可避免的必要性以外,無法以其他任何原因作出貢獻,是對人類為自己,對社區和對整個文明作出貢獻的潛力的浪費。道德迫使我們代之以慈善,以免這些本來有能力的人變得貧窮和無家可歸,這在任何現代手段下都是遠遠不及結果的。諸如拋棄人類生命和潛力之類的結果的可能性的可能性,也使人們真正擔心,同樣的命運將降臨我們,因為我們無法控制的因素隨時可能破壞我們-迫使我們出於個人利益行事,即使不是出於個人利益。道德強迫。
因此,個人甚至可能有令人信服的商業理由,利用醫療,傷殘或住宿信息來歧視某人,以謀取自己的商業獲利;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需要通過我們的機構或個人行動來實現這種歧視。有很多事情可以使少數人從我們的社會,道德和個人/集體權利中獲利,而作為公民的工作之一就是決定我們是否應該強迫甚至被動地允許這種活動。 。在上個世紀,現代社會一直裁定,即使個體行為者可能積極地參與其中,這種歧視也是有害的,應予以製止,以造福於我們所有人(集體和個人)。 /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