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數學雜誌提交了一篇論文,最近收到了編輯的次要修訂決定。一位評論者提出了我的主要定理的另一種替代方法,並且更簡單。建議的證明大大縮短了我的論文。現在,我處於兩難境地。
1)我是否應該保留我的原始證據(事後必須承認)過於復雜?然後簡單地承認審稿人...
2)我是否應該寫下審稿人建議的較短和簡單的證據,並在確認書中明確提及我已使用過審稿人之一的證據? / p>
我要問的原因是,儘管定理及其含義仍然存在,但我擔心使用選項2是否會降低我論文的價值/貢獻(畢竟,修改的不是我的證明!)。我是否有更好的機會接受選項1?難道沒有看到更簡單的證據來拒絕論文嗎?歡迎任何建議(由於它的次要修訂,將在幾週內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