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快就作為相應的作者向兩本期刊提交了兩篇文章。現在,我把裁判的評論帶回了第一個評論,我遇到了一個問題:裁判要求我們做更多的實驗,並聲稱該文章在某些方面缺乏實驗證據。
實際上,這些實驗已經進行過,但在另一篇文章中有所描述,該文章更側重於我們研究的實驗部分(而第一個則更多地是概念的一般證明)。
很顯然,我現在正面臨一個難題:我認為我無法使用裁判在第一篇文章中要求的實驗結果,因為我會進行自pla竊。另一方面,如果我不使用這些結果,我擔心裁判會拒絕該文章。
一位同事建議準確告訴裁判,並向他/她展示第二張的預印本。文章。但這並不能真正改變我的文章似乎缺乏實驗證據的事實嗎?
我可以辯解說,這些要求的實驗/結果對提交的文章不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我已經迴避了裁判的另一句話,因此幾乎沒有改變我的文章。我認為這可能會對裁判產生侮辱,尤其是因為我認為他/她做得很好,而且確實花了一些時間來審閱這篇文章。
你們認為這裡的正確做法是什麼?我如何最好地辯論自己的情況,以便裁判感到滿意?我可以在第一篇文章中引用第二篇文章的預印本嗎?還是我可以在文章中提及在另一個提交中將發布的實驗將處理裁判所談論的話題?